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 梁红泉    发布时间: 2013-04-07    浏览次数: 180

为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防范、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周口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政发【2009】9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公共理论教研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当事人的界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事件。

(二)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表现

(一)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布置作业、评阅作业;

2.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3.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4.课堂上携带并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5.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

6.试卷评分、复核不认真,造成一份试卷分数误差在8分以内;

7.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8.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

9.其它经校教务处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二)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和系(部)领导同意,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四分之一及以上;

2.未经教务处和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监控;

3.教学不负责任,备课敷衍了事,没有教案,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4.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3次上课迟到或提前15分钟以上下课;或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

5.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50%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二分之一内交卷;

6.因工作失误造成试题泄露;

7.其它经校教务处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

(三)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学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3.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

4.提前结束课程超过6学时;

5.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6.试题内容与往届试题内容雷同(60%以上相同),并造成严重后果;

7.评卷时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上报虚假成绩或考试成绩上报后私自改动学生成绩;

8.一学期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9.其它经校教务处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按照学校文件规定认定和处理

(一) 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者、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部)和教务处。

2.经系(部)或教务处查实,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依据本办法初步认定事故级别,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和人事部门核定。

3.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由当事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接到申诉后,由教务和人事部门在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汇报,最终由学校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和所在部门。

(二)处理办法

1.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执勤、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2.各类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落实到个人,不允许以部门名义推卸责任。

3.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部门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并由所在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4.对于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年度考评等级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职称。

5.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职称。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将根据事故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其他相应处分。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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